第75395815号“鑫高老庄”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常涓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享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华
  异议人常涓对被异议人刘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95815号“鑫高老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高老庄”指定使用于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游艇和船只包租服务;缆车运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3499号、第32681926号“高老庄”、第53851600号“高老庄西游乐园”商标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礼品包装;汽车运输”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缆车运输;空中运输;通过手机应用软件提供出租车预订服务;旅游交通安排;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货物递送;旅行箱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高老庄”,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5815号“鑫高老庄”商标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缆车运输;空中运输;通过手机应用软件提供出租车预订服务;旅游交通安排;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货物递送;旅行箱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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