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0181号“MISS BEAST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必是特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灵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彤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标把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必是特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彤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10181号“MISS BEA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SS BEAST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裙子;鞋;帽;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53057号“BEAST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针织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英文组合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0181号“MISS BEAST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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