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1733号“小牛润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玉军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享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永军
  异议人马玉军对被异议人杨永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31733号“小牛润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牛润口”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89363号“润口RUNKOU及图”、第50937622号“戈壁润口”、第51173316号“润口肥牛RUNKOUFEINIU及图”、第51191736号“伊品润口YIPINRUNKOU”、第58328035号“润口签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快餐馆;饭店;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润口”,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1733号“小牛润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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