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56778号“无雪亮世秋”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杨秋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萌璃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杨秋萍对被异议人泉州萌璃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956778号“无雪亮世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雪亮世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481962号“亮世秋LIANGSHIQ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围巾”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独创性较强的引证商标汉字“亮世秋”,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6778号“无雪亮世秋”商标在“服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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