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23125号“比欧PZO-TE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全耐塑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埃尔森(昆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全耐塑料公司对被异议人埃尔森(昆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323125号“比欧PZO-TE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比欧PZO-TE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联轴器(机器);电池机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020744号、第8020742号、第8020740号“彼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铸模(机器部件);阀(机器零件)”等、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池箱”等、第12类“陆地车辆保险杆;陆地车辆挡泥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23125号“比欧PZO-TE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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