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7311号“淮扬厨嫂当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益阳厨嫂当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九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延东
  异议人益阳厨嫂当家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延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57311号“淮扬厨嫂当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淮扬厨嫂当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717483号“厨嫂当家GUSAODANGJI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38549419号“厨嫂当家GUSAODANGJIA”商标、第7928783号“厨嫂当家C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茶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7311号“淮扬厨嫂当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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