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49656号“菜湘厨嫂当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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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益阳厨嫂当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九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佳
异议人益阳厨嫂当家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49656号“菜湘厨嫂当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菜湘厨嫂当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饭店;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收容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549419号“厨嫂当家GUSAODANGJIA”商标、第7928783号“厨嫂当家CS及图”商标、第36717483号“厨嫂当家GUSAODANGJI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餐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9656号“菜湘厨嫂当家”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餐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