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76623号“普瑞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6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昌江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普立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普立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776623号“普瑞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瑞捷”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线;缝合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6083号“瑞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化学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麻醉药品)”商品上的“瑞捷”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76623号“普瑞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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