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04658号“捞矿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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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丽水市木居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丽水市木居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704658号“捞矿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捞矿者”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苏打水;豆类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15954号、第19416120号、第19416263号“崂矿”等系列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第30类“咖啡;茶;糖果”、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崂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04658号“捞矿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