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8428号“NOS ANDE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斯切尔德梅波菲利浦男爵智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义乌蓓柚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斯切尔德梅波菲利浦男爵智利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蓓柚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08428号“NOS AND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S AND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生啤酒;啤酒;全麦芽啤酒;姜汁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59368号“MAS ANDES”、第58010140号“MAS ANDES CONDO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8428号“NOS AND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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