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4114号“正乾九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广誉远国医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广誉远国医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94114号“正乾九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乾九九”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辅助;疗养院;饮食营养咨询;整形外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8832号“小九九”、第16434157号“999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商品与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8829号“小九九”、第508388077号“三九大道溯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医疗咨询;饮食营养指导;医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药品”、“人用药”等商品上注册的“999及图”、“999”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4114号“正乾九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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