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52621号“腾势银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伊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伊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752621号“腾势银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腾势银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办公用碎纸机;包装纸;笔”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77245号“腾势”、第36542722号“腾势X”、第36545555号“腾势X600”、第36552420号“腾势X700”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防锈纸;纸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腾势”,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2621号“腾势银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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