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100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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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利汶莱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利汶莱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0100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内裤;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81865号、第4927827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表现方式、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100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