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71483号“途众TOZO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西图南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中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强大维知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图南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中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771483号“途众TOZON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途众TOZON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4类“首饰盒;玉雕首饰;装饰别针(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87291号“TOP O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71483号“途众TOZO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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