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75711号“珍爱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海涛
  委托代理人:温州忠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海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75711号“珍爱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珍爱妻”,指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燃气炉;电热水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4634号“爱妻”、第10082055号“爱妻”、第18972607号“爱妻AICHEN及图”、第33525341号“郝爱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加热烹调器;冰箱;水加热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爱妻”,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5711号“珍爱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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