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3356号“YIT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易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易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03356号“YIT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YITI”,指定使用于第7类“电梯(升降机);起重机;自动扶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881881号“YET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起重机;金属加工机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3356号“YIT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