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00082号“POCO SOF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叵意品牌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叵意品牌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100082号“POCO SOF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CO SOF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针织服装;防水服;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2165665号“POCO”,在先注册的第72165665A号“POCO”、第58700618号“POCOPHON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背心;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00082号“POCO SOF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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