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737418号“椰岛养生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4737418号“椰岛养生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岛养生堂”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5792号“养生堂”、第13400752号“养生堂”、第23233254号“养生堂YOSEID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部分“养生堂”,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37418号“椰岛养生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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