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9402号“ROWMAR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凯乐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凯乐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09402号“ROWMA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WMAR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电子烟;电子香烟;电子烟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73794号“LOST MAR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电子香烟烟液;电子香烟;香烟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9402号“ROWMA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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