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61317号“海优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9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嘉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嘉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61317号“海优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优澜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化妆品;洗洁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2339950号“海澜”、第48118821号“海澜  HEIL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61317号“海优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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