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23315号“DEKAPH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迪诺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平宝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诺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平宝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23315号“DEKAPH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KAPHON”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电视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432832号“DEKALI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3315号“DEKAPH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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