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2365号“圣易欧SHENGYIO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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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9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欧圣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鸿彬
异议人江苏欧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鸿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62365号“圣易欧SHENGYI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易欧SHENGYI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砂石;建筑用窗玻璃;木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01052号“欧圣OUSHENG”、第6284803号“欧圣地板 OASTRE”、第20322377号“银海·欧圣 OASTRE及图”、第19488050号“欧圣超级”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铺地木材;三合板;地板”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铺地木材、地板、树脂复合板”商品上的“欧圣OUSHENG”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2365号“圣易欧SHENGYI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