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02173号“ARCAMI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彩鹏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彩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02173号“ARCAM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CAMI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坐便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4310号“ARROW”、第1388533号“ARROW”、第25711927号“ARROW”、第44620459号“ARROW”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霸;冰箱;淋浴隔间”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02173号“ARCAMI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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