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14979号“ANGENI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蚁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蚁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14979号“ANGENI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GENI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头发用电吹风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97550号“ANGEL”、第732341号“ANGEL及图”、第4665722号“安吉尔ANGEL及图”、第18529806号“安吉尔 ANG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净化装置;水消毒器;饮用水过滤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4979号“ANGENI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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