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22985号“荣耀客家GLORY HAKK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林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622985号“荣耀客家GLORY HAK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荣耀客家GLORY HAKK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服务;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文化艺术活动;安排和组织大会;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93172号、第18656938号“荣耀”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22985号“荣耀客家GLORY HAKK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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