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70430号“PADA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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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5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巴道尔(深圳)添加剂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巴达尔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库斯泰(上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道尔(深圳)添加剂技术有限公司、巴达尔制造公司对被异议人库斯泰(上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770430号“PADA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DAER”指定使用在第1类“制动液;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汽油净化添加剂;汽油用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 巴道尔(深圳)添加剂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91316号“巴道尔”、第57374228号“BAP”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燃料用化学添加剂;汽油用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巴达尔制造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700号、第1800485号“BARDAHL”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工业用油;工业和汽车用润滑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701号、第1980704号“BARDAHL”、第13238744号“BARDAH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和汽车用添加剂;汽油用化学添加剂;传动液;刹车液”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70430号“PADA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