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56193号“聚合文记”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果当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睿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文小和
异议人深圳市果当当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文小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56193号“聚合文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聚合文记”指定使用于第31类“植物;谷(谷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77009号“文记”、第45486068号“文记榴莲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谷(谷类);自然花;新鲜水果制果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活动物”以外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文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56193号“聚合文记”商标在“植物;谷(谷类);自然花;新鲜西瓜;新鲜水果;新鲜水果制果篮;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饲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