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5989号“贵黔争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军玥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军玥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25989号“贵黔争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黔争冠”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0010号、第8550009号“贵”、第1223571号“贵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食用酒精;白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贵”,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5989号“贵黔争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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