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68823号“IF LOCAL SENSATION IF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4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杰尼洛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盛宏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杰尼洛饮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盛宏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768823号“IF LOCAL SENSATION IF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F LOCAL SENSATION IF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1023550号“IF”商标已被我局驳回,不再享有申请在先的权利,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45854号、第18816320号“I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茶饮料”等、第32类“果汁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68823号“IF LOCAL SENSATION IF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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