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78816号“云影麒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金朋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金朋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478816号“云影麒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影麒麟”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08463号“华为麒麟”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麒麟”,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8816号“云影麒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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