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43104号“麦麦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刘小宁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小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343104号“麦麦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麦疆”指定使用于第43类“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35714号“麦麦用心”商标、第63783288号“麦麦”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会议室出租;备办宴席”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麦麦”,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麦麦脆汁鸡”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43104号“麦麦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