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21256号“丁普照”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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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南通丁普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夏春梅
委托代理人:南通中南权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喻凤
异议人南通丁普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夏春梅对被异议人喻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21256号“丁普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丁普照”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谷类制品;面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40483号“丁普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包;饺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21256号“丁普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