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24312号“洁柔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佰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佰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524312号“洁柔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柔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手液;浸清洁剂的湿巾;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5278号“洁柔”、第64980341号“洁柔及图”、第55533739号“洁柔至臻”、在先申请的第55621949号“洁柔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手液;去渍剂;地板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4312号“洁柔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