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61691号“澳健倍能HEALTH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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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澳海生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澳海生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61691号“澳健倍能HEALTH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健倍能HEALTHY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725590号“汤臣倍健及图”、第39019374号“倍健”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水(饮料);起泡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等商品上注册的“汤臣倍健”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1691号“澳健倍能HEALTH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