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4535号“卫荣年迹”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1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卫荣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卫荣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94535号“卫荣年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卫荣年迹”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454742号“一把年迹”、第60630367号“小小年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735681号“年迹”、第64739088号“年迹NIANJ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卫荣年迹”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年迹”,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叶;糖;甜食;糖;食品用糖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茶饮料;茶;糖;食品用糖蜜;谷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4535号“卫荣年迹”商标在“咖啡;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叶;糖;蜂蜜;甜食;谷类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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