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72902号“新露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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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安市华寅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高露洁-棕榄公司对被异议人吉安市华寅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072902号“新露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露洁”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3936号“高露洁科研中心”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芬芳袋(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72902号“新露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