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7249号“M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华鑫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华鑫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87249号“M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K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女式)钱包;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箱;包;伞;登山杖;皮带(鞍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93856号“MK及图”、第19993851号“MICHAEL KORS MK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提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7249号“M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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