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61095号“稞儿麻辣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王岽稞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志燕
  异议人王岽稞对被异议人肖志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61095号“稞儿麻辣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稞儿麻辣烫”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快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作为其加盟商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供了营业执照、餐饮加盟合同书、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截图、店铺门头照片、外卖平台销售截图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实际从事连锁餐饮服务行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稞儿”作为服务标识使用。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加盟关系,对异议人在先商标及服务明确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其指定使用服务亦与异议人所从事的服务相同或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人未就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利害关系人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1095号“稞儿麻辣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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