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8799号“舒萱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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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朋厚
异议人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朋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88799号“舒萱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萱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用草本提取物;化妆品;草本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04364号“舒适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00232号“SENSODY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香水;漱口水;香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精油;化妆品;非医用牙科冲洗剂;口气清新喷雾;口气清新片”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舒适达”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区别较大,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8799号“舒萱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