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5221号“囍鸭鸭LUCKY DUC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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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晓慧
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晓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665221号“囍鸭鸭LUCKY DUC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囍鸭鸭LUCKY DUCK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5856号“鸭鸭 YAYA DUCKLING BRAN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工作服;衬衫;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72434504号“鸭鸭 YAYA DUCKLING BRAND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汉字“鸭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鸭鸭 YAYA DUCKLING BRAND及图”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5221号“囍鸭鸭LUCKY DUC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