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9676号“哈素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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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刘小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在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圣邦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刘小敏对被异议人内蒙古圣邦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9676号“哈素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哈素海”,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哈素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景区介绍、网络宣传等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其“哈素海”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亦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9676号“哈素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