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610317号“芝华仕公务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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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车居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车居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9610317号“芝华仕公务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芝华仕公务舱”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座椅头靠;汽车座椅扶手;汽车座椅;车辆内装饰品”等商品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芝华士”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呼叫、文字构成等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10317号“芝华仕公务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