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53271号“月小洁YUEXIAOJI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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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铭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鑫
异议人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53271号“月小洁YUEXIAOJI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月小洁YUEXIAOJI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减肥药;消毒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617841号“小洁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消毒剂;隐形眼镜护理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3271号“月小洁YUEXIAOJI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