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6100号“尚艾益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辉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亮
  异议人罗辉对被异议人郭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26100号“尚艾益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尚艾益生”,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药品信息页(印刷品);膏药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21548号、第43003522号“艾益生AIYISHE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纸;膏药纸;绘画和书法用纸”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汉字“艾益生”,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6100号“尚艾益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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