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8679号“X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启奎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启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28679号“X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D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游泳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50729号“安德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踢足球用腰带;腰带;婴儿裤”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05764号“UNDER ARMOU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夹克;裙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68303号“IWI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连帽套衫”等;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0743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防雨套装;夹克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整体外观上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8679号“X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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