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73579号“杰科酷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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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天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酷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酷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773579号“杰科酷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科酷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合金;金属格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7354号“杰科”、第64998390号“杰科适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合金钢;金属建筑材料;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杰科”,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73579号“杰科酷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