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803653号“蜜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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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默克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鼎盛宏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默克股份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鼎盛宏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68803653号“蜜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蜜课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彩票发行;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书籍出版”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02959号“图形”商标、第G1302961号“图形”商标、第G130296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03653号“蜜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