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950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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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扬州市汉森熊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臻致(扬州)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芬迪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扬州市汉森熊精酿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芬迪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0950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异议人引证的第75865768号“图形”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但是其提供的全国门店分布、作品登记证书、公众号及大众点评截图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请求,故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在先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标识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950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