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427589号“飞瑞尔FRE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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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朱小忠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米高斯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朱小忠对被异议人米高斯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69427589号“飞瑞尔FR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瑞尔FREY”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51299311号“FREY-CN”商标已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16394号、第58795291号“FRE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27589号“飞瑞尔FRE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