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150751号“DERMCA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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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郑州懂宠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姆克诊疗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懂宠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姆克诊疗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43150751号“DERM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RMCA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动物用防寄生虫颈圈;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被异议商标由“DERMCARE”文字组成,被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已将“DERMCARE”商标在兽医用药、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经被异议人在先推广和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50751号“DERMCA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